山 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确保《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济银发〔2010〕234号)的全面落实,在全省农村信用社建立快速、灵敏、准确的重大事项报告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双线上报制度,即由事发农村信用社逐级上报上级管理机构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四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向上级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省联社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的协调和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报送工作,省联社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整理以及向分管领导的报告、向省联社办公室的传递以及后续跟踪督导工作。 第二章 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发生以下金融稳定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后 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所在城区不设人民银行支行的,依照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并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同时向省联社有关部门报告,省联社有关部门应于收到报告后 1小时内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在1小时内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一)发生挤兑或其他群体事件的; (二)发生影响支付结算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的; (三)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绑架、爆炸、涉枪(弹)等恶性案件,火灾等责任事故,员工非正常受伤、死亡等事件及员工伤害、杀害他人等刑事案件,成功堵截的各类案件、事件和事故,或发生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案件的; (四)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管理或造成损失的; (五)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 (六)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性事件的。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发生以下金融稳定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后 2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同时应当于事项发生后 12小时内报送省联社有关部门,省联社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6小时内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