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辨析一、缘起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就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由来
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国发[1996]13号)以此理论和规定为依据,首先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
1997年5月,XX省XX县区启动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尔后,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北京、天津、黑龙江等省(市)14个设区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9年11月18日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要求:“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国发[1999]23号)此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9月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并先后批准了65个设区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统一了试点机构名称及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容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认为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
为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从理论的提出到试点、推行经历了6年的过程
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行,国务院又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