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思考随着国家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重视,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会越来越多。职业健康监护规范化也成了首先要解决的事。新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出台显得意义重大和有实用价值。比如说有关个体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下结论的方面,以前对于体检结果正常下结论时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报告格式,所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结论,如“未见异常”“正常”“查体正常”等等,现在新出台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介》对下结论都作了具体的作业指导,我很喜欢那里面的语言表达方式,如体检结果正常要写“职业健康检查未见异常”,这体现了职业健康检查专一性和检查重点,以及与一般体检的区别;在职业禁忌证报告格式方面,对于上岗前人员要写“不适宜从事xxx作业”对于在岗期人员要写“不宜从事xxx作业,建议调离”等等,对复查人员作了一些规定。我感到新的规范比较科学、合理、严谨、可操作性强。但仍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如关于疑似职业病与可疑职业病的区别,在网络下载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附录a5中明确作了解释;在本规范(4.10.1节)所描述的个体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结论包括的5种情况,其中的第3种是写的疑似职业病,在新出版的《职业健康监护指南》书中也写的是疑似职业病。而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介》中关于这一项描述写的是可疑职业病。我觉得在这里还是用可疑职业病比较确当。应当只是打印错误,希望及时纠正。我是一名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医师,在工作中我碰到异常最多就是电测听异常,我一直很关注的就是有关职业病噪声聋的问题。我已看到了新的职业病噪声聋诊断标准的报审稿,比修改前详细合理。但是在新出台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有关噪声聋的一节,我还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对于噪声职业禁忌证在岗期人员作了这样的规定:噪声易感者(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双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而上岗前却没有这样规定。对于这部分听力损失达第1页共4页到相同程度的上岗前人员,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我们不能完全肯定他们就不是噪声易感者,第二如果让他们上岗,一年后再体检结论又如何下。是不是等到一年后再当作在岗期噪声职业禁忌证处理。第三如果听力继续下降,又该如何评价体检结果。达到轻度听力损伤程度按职业病处理么。这也为今后职业病诊断增加了难度。所以,我个人觉得有这种听力损失的人也同样属于上岗前禁忌证。我也只是从理论上觉得有点不合理,了解一下下面的情况就知道这也许是不必要的担心。对于职业病噪声聋,上岗前职业禁忌证现在作了比修改前更明确的规定,比修改前科学、具体。我在工作中碰到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我们主检医师虽然严格执行上岗前职业禁忌证范畴,但是只要在职业健康监护报告的结论中显示出电测听结果异常,那怕是轻度异常,很多单位是不愿意接收这部分人的,也就是存在事实上夸大了职业禁忌证的使用范围。也许是mp3的流行或社会上其它音响效果的影响的原因,上岗前这些电测听部分频段异常但又不属于职业禁忌证的人相当多。碰到这类问题我们现在的做法是拿出耐心向双方解释这不属于职业禁忌证。但我们发现效果不明显。如何让职业禁忌证发挥它真正的作用,也许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吧,这时我们可能也要听听用人单位的想法。在《职业病噪声聋诊断标准》的报审稿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我没有看到有关听力损失的分级。确实gbz-49-2002中的分级(听力损失ⅰ~ⅴ级)对职业病噪声聋诊断意义不大,用在个体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结论中又让普通人从表面文字上不理解它的含义,分不清听力损失程度的轻重。但是我觉得在个体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结论中还是少不了听力损失的分级,否则下结论时如何表达电测听中结果的异常。也就是《职业病噪声聋诊断标准》中可以没有分级,但是《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最好还有统一的分级标准。如果能向听力损伤分级方法一样按照轻度、中度、中重度、重度、极度同样分成5级,或许更好理解一些。当然权威部门可能有更好的分级方法。第2页共4页关于听力检查方面,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