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 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
7 6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
6 4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
6 4 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
7 2 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
1 6 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 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 3 %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 4 0 0 0 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