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贯彻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 为推进浙江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现农贸市场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省工商局会同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地方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并于 2006 年 1 月 12 日开始正式实施。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 放 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 业 通用卫生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 内部 装修设计 防 火 规范 GBJ 16-1987 建筑 设计 防 火 规范(附 条文说 明 ) 3 术语 和定义 本标准采 用下列术语 和定义 。 3.1 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 位门 前 确 定的责任区内,建 立的市容 环境卫生责任区范 围 、责任人和目 标 要求的制度。 4 场地 要求 4.1 选 址 4.1.1 农贸市场选 址 应当 符合当 地 城乡 建 设总 体规 划 和土 地 利 用规 划 ,按 浙 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