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不宜作为信访案件受理的常见问题 信访是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也是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2005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进行了规范。国土资源系统于 2006年 3月 1日起施行了修订后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对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普遍确定了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信访工作逐渐走向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水平等原因,仍存在办理不当的问题,从而降低了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效率和效果,甚至形成久拖不决、缠访等本不应出现的后果。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这里谈几个经常遇到的不宜作为信访案件受理的问题。 一、“我要求撤了他的证”的上访 杨某是某村村民,在某村有院落一处,后又继承祖上宅基地一处。2005年 3月,本村村民孙某建房,杨某才知道已将其继承的地基批给孙某,他多次到国土资源局上访反映此事,要求撤销孙某的宅基证,确权给杨某。该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并作出信访答复,不予撤销。杨某又申请了复查。 笔者认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应受理此访,并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应当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此访即属以上情况。 为什么说这种情况属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属该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孙某的宅基证由县政府颁发,国土资源部门虽然是审查和承办机关,但毕竟不是颁发机关,无权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即使自行处理这个问题,也应当报当地政府决定。国土资源部门答复信访人不予撤销的行为不妥,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