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国土资源文秘网 (一)收案及审查 1 、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 、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 、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 、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 、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 、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 、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 1 、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 、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 、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 、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 、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 、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 1 、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 、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 、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核对人签名。没有签章和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 、询问笔录要写明询问的时间、地址、问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问人及简历,被问人与争议者之间的关系。问话主题要明确,语言要简明准确。需要迂回问话的,最终要归纳出主题,回答人答话繁杂无序的,问话人要及时归纳,重问被问人是还是不是。发现答话有疑问或者有新线索的,一追到底,问个明白。 5 、记录人在记录前要与问话人勾通,目的要统一。记录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