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国土资源文秘网 (一)收案及审查 1 、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
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 、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
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 、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 、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 、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 、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 、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 1 、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 、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 、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 、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 、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 、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 1 、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 、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
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 、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