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 ·3 · 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