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专篇编制细则(试行) 1.总则 1.1依据 本细则的依据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 号)。 1.2范围 1.2.1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格式、深度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需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实施方案、总体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简称为“设计专篇”)进行编制。 1.2.2编制范围 设计专篇编制范围应限于职业病防护内容,不应涵盖与职业病防护无关的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相关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的设施设计由相关设计专篇完成。 设计专篇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 3 个职业病防护专项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之一,设计专篇是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基础上编制的设计文件,是职业病防护设计相关内容的汇总,其内容及范围应该涵盖建筑、工艺设备、公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等。设计专篇是项目设计施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编 制 细 则 --第 1页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编 制 细 则 --第 1页制效果评价报告》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的依据性文件。设计专篇不应编制成各类评估性文件。 1.3深度要求 设计专篇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实施方案、总体设计)阶段之后,其深度应该深于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实施方案。特别需对工艺设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明确的设计语言描述。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2职业病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3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2.4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exposure level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触一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