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 XX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 核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 XX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涉及上市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申请核销的资产损失应当符合《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数据真实,资料完整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核销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直管企业本部的资产损失核销,由市国资委审定
第七条直管企业下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办理: (一)单笔资产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下属企业申请,直管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单笔资产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下的,由下属企业申请,直管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直管企业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涉及下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的,所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均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内部审核: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经过取证,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由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应当委托律师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