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范文合集 【发布单位】 821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4-16【生效日期】 1996-04-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1995 年 12 月 20 日 XX 省 XX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4 月 16 日 XX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章劳动争议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管理,调整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第三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主管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进行劳动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四条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地点、条件、数量和方式,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时,应当首先招用中国境内的中方人员,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在职职工被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应当与原单位办理明确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条第十条中方企业全部与外商合资、合作组建外商投资企业时,所需的中方职工应先从原中方企业职工中考核录用,不录用的职工,由原企业妥善安排。 中方企业部分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应由中方企业明确其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