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有关工作的暂行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7大提出的“适应新形势,探索党员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所在地管理、归口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现就加强党员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企业离、退休党员的管理1、离休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随行政关系,由单位党组织管理
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负责管理其行政关系的部门进行管理
对于不便参加单位组织生活的离休党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党组织与党员居住地党组织协商后,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2、退休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居住地党组织
二、对改制企业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党员和关闭破产企业党员的管理3、改制企业中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且没有再就业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受聘于其它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6个月以上的,应转到新单位或务工地区党组织;符合托管条件的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由企业或授权经营主体、原企业主管部门的托管机构统一管理
4、关闭破产企业的党员,没有再就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居住地比较集中的,企业党组织要积极与居住地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采取集体移交的办法转接组织关系;已就业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新单位党组织;企业破产后重组保留的党员,组织关系应整体移交至新组建的企业党组织
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的管理5、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党员,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转移党员临时组织关系;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企业所在地党组织
6、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地点相对固定,经营时间超过6第1页共4页个月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相应管理机构或所在地党组织
四、对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党员的管理7、在社会团体(不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