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构想专题实践中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已触及了善意取得问题,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它确立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此规定有明确适用前提,即“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可见,其对象仅为共有财产,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其次,这里规定的出让人是部分共有人,而善意取得中须具有“非所有权人”或“非处分权人”身份的出让人
“部分共有人”既是所有权人,又有一定财产处分权,这与善意取得中出让人身份是有差别的
综上而得,这一司法解释尽管为建立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有益且可喜的尝试,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确立科学、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路途尚很遥远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具体建构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还相当滞后,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尽快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笔者仅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提出如下构想:(一)指导思想迄今为止,许多国家已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应当充分吸取其精华之处,将自己融入世界轨道之中
但是,在借鉴的同时也要看到差异,毕竟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完全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本质上的区别,体现到法律制度上也会有差异
因此,我们要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取长补短
(二)具体构成要件1、善意取得的客体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作为善意取得的客体已为各国物权立法所认可,无可非议
一般而言,法律允许自由流通且不需登记即可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笔者仅在此对动产善意取得的例外适用加以说明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如果转让的财产是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其交易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适用善意第1页共6页取得制度
(2)须登记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