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分类 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包括: (1)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2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分类 目前,强制性标准包括两类:一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视为强制性标准;二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标准是每个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在正常的技术活动中均应遵循的规则。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条文都是围绕某一范围的特定目标提出的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这些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都是成熟可靠、切实可行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标准条文中采用的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必须”、“应”、“宜”、“可”等)去遵照执行。 强制性标准更多体现了政府的技术指导性,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不得突破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由来 在现行 3500 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 余项是强制性标准,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230 多项,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有近1700 项,由各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有700 余项。如此大量的“技术法规”,虽已划分出强制性标准规范,但在内容上还保留着大量的非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1998 年底,国家原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强制性标准内容庞杂的状况,提出了条款强制的设想,即:对确认为强制性标准的,对其内容作进一步分析,提出必须执行的条款,采取特殊的标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在内的共 13 个部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涵盖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必须执行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