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基本问题
为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正常的建设施工市场秩序的客观需要,我国刑法在137 条设置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其规定过于笼统概括,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几个基本问题予以探讨
一、 关于几个基本概念 刑法第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在该条中,首先应该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第一,关于犯罪主体的概念
通常认为,“建设单位”指具有开发、建设、经营工程项目的权利或资格的单位
“设计单位”的概念较为混 乱 ,有的认为:“设计单位是 指专 门 承 担 勘 察 设计任务 的堪 察 设计单位以及 其他 承 担 堪 察设计任务 的堪 察 设计单位
”① 这 里 论者把 地 质堪 察 单位与 设计单位混 为一谈 ,事实上,堪 察 与 设计是 两 个不 同 性 质的专 业 ,因 而 常常是两 类 单位,即 使 有的单位堪 察 和设计两 项业 务 都 作 ,也 是 分 属 于不 同的业务部门
地质堪察单位的工作是通过钻探取得地下土样进行试验计算,确定不同地质的土在地下的分布情况以及不同土质的承载能力
而设计单位的工作是根据地质堪察单位提供的资料确定建筑物的基础的埋藏深度及其大小,只有各层对建筑物的基础的承载能力大于建筑物的总重时,整个建筑物才是安全的
由于地质堪察与工程结构设计属于不同的技术,因而也就不能把二者的责任混为一谈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