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艺表演团体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一、审批主体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审批条件 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三、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文艺表演团体筹建咨询申请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 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2 (二)受理 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三)现场勘验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 (四)许可决定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 (一)变更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表;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经营地址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经营地址,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表; 2.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提交 3 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文艺表演团体拟变更经营地址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