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 监事 高管任职资格及要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王成柱 律师 一、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规定和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 解 除 其 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 条 公司不得直 接 或者通 过 子 公司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 借 款
2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