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职责 一、 组织、指导村、社区的消防工作,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辖区各部门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村(社区)民自觉遵守。 四、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利用各村、社区文化宣传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五、 定期检查公共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 六、 定期开展义务消防灭火演练,提高义务消防队员的实战能力。 司法帮教制度 一、 做到定人员、定对象进行帮教。 二、 随时掌握帮教对象的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帮教工作。 三、 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到三个清楚:帮教对象行为动态清楚;帮教对象思想状况清楚;家庭、社会、学校环境清楚。 四、 定期对帮教对象进行考评,做到月有谈心、季有考评、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五、 对帮教对象表现情况及时向村(社区)两委、镇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和公安派出所汇报,对表现好的对象,报请上级同意后提前脱教。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行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得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法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 要求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