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及给排水系统施工图审查纲要 一、自动喷淋系统: 1、《高规》第 7.6.2.5 条: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每层电梯底部均应设,还是仅底层电梯设自喷灭火系统,喷头怎么布置? 答:应在每层自动扶梯底部设置喷头,可根据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布置。 2、18 层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其公共部分(走道、电梯前室等)是否要设计喷淋系统? 答:GB50045-95第 7.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原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过 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 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 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高规》第 7.6.2 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一类高层应在办公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有些酒店式公寓其性质与功能与普通住宅相差多少,尚无明确定义。因此酒店式公寓是否要按办公建筑设置喷淋? 答:目前酒店式公寓的定义和性质不太明确,可按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执行。 4、单身公寓是否属于普通住宅?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是否需要设喷淋? 答:单身公寓与普通住宅不完全相同,其入住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危险性也相对大一些。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应设置喷淋。 5、对非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如大学的活动中心,是否一定要设自喷系统? 答:娱乐场所性质需设自喷系统的,在《建规》第 8.7.1B条有明确规定。 6、消防前室及消防控制室是否需布置自喷喷头? 答:按《高规》第 7.6.1 条和第 7.6.2 条,消防前室内应设喷头,消防控制室内不设喷头。 7、规范对应设置喷淋系统的场所不明确,不全面,特别是厂房,仓库类型套用 GB50084-2001 附录 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缺乏依据,如 GBJ16-87 第 8.7.1 条 根 本 没 有 提 及食 品 、 家 电 类 。 厂 房 要设 喷 淋 灭 火 设 备 是 在 GB50084-2001附录 A危险等级中列举在内,遇到这一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该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执行;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类别的 划分按《喷规》附录 A。 8、GBJ16-87(2001 年版)第 8.7.1 条第六款"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 务员的客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设备。这一条是否适用于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即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是否应设自动喷水设备? 答:设有中央空调医院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