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消防检查表 初检 原始记录 检验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共 页 第 页 原始记录检验结果中:√ 表示此项符合要求 × 表示此项不符合要求 — 表示无此项或此项未检验 记录人: 检验项目 规程要求 DB21/T2869-2017 检验结果 检验部位 情况描述/补充说明 一、消防水源 1
一般规定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消防水源的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
□ (2)其他水源 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 (3)防冻设施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消防水池 (1)消防水池有效容积 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其最小容积最小不得小于 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 50m3
m3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的技术措施 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 (3)取水口 a
吸水高度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
取水距离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 为 40m
设有取水口的建筑应设有便 于消防车 取水的消防车 道
m (4)消防水池出 水管 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 全 部利 用
□ (5)消防水池水位显 示装 置 应设置就 地水位显 示装 置,并 应在消防控 制 中心 或值 班 室 等地点 设置显 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 置,同 时应有最高和最低 水位报 警
□ (6)消防水池的溢 流 水管 、排水设施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 流 水管 和排 水设施,并 应采用间 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