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证据保全工作的基本情况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易复制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相较其它民事案件,具有取证难、举证难、以及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的特点。因此,相比其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数量与频率普遍较高。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受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案件的数量一直占据较高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2005 年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新收知产案件数量为 568 宗,启动证据保全次数为 92 次,占新收案件比例的16.2%;2006 年新收知产案件数量为 587 宗,启动证据保全次数为 124 次,占新收案件比例的21.12%。其中,当年全庭出动干警 295 人次,出动法警 230 人次;2007 年上半年新收知产案件数量为 491 宗,启动证据保全次数为 70 次,占新收案件比例的14.26%。其中,这 70次证据保全,涉及 45 宗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3 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11 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4 宗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3 宗其他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 宗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仅2007 年上半年,全庭已出动干警 155 人次,出动法警 131 人次。 分析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客体,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或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并对被控侵权产品、模具、生产流程进行拍照、摄像。这类申请多见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2)申请法院清点被申请人或被告已生产或待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或半成品的库存数量。这类申请多见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3)申请法院复制、扣押可反映被申请人或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销售金额、销售利润的会计凭证、报表、入库单、出库单、报价单、仓储记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财务资料。鉴于申请人或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财务资料,旨在评估、审计被申请人或被告的非法获利,以此作为向被告索赔数额的参考依据。因此,这类申请分布于各类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 (4)申请法院扣押、复制被申请人或被告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宣传册、彩页、画册、产品目录等。这类申请多见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特别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以及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5)申请法院复制被申请人或被告的电脑及各种储存介质中涉嫌侵权的程序、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