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认可指南1 适用范围1.1 本检验指南适用于 SOLAS 公约 II-2/10.4.1.1.1 所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1.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适用于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2.1 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 A 类机器处所;1.2.2 设有内燃机的 A 类机器处所;1.2.3 使用任何货物处所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1.2.4 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密闭装货处所;1.2.5 1000 总吨及以上客船的货物处所(除载运危险货物外);1.2.6 2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装货处所(除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外);127 液货船泵舱以及超过 4m2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物料间等。2认可和检验依据2.1《经修正的 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II-2 章/10.4.1.1.12.2《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 5 章2.3MSC.206(81)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修正案2.4《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6 篇第 2 章第 2 节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3 术语和定义3.1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Lowpressurecarbondioxidefireextinguishingsystem):二氧化碳灭火剂在-180°C〜-20°C 的温度下贮存的灭火系统。3.2 容器充装率(Chargingratioforbottle):贮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质量与该容器容积之比,kg/l。3.3 遥控释放站: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剂的释放控制,通常采用气动控制。遥控释放站内设有两套启动瓶组,一套用于开启安装在将二氧化碳管释放至被保护处所管路上的选择阀,另一套用于开启二氧化碳气瓶组。4图纸和技术文件4.1申请方向本社申请产品认可时,应向本社指定的产品检验单位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如下:(1)主要零部件(气瓶、瓶头阀、施放阀、释放器、止回阀、三通阀等)图;(2)二氧化碳系统原理图;(3)主要零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4)产品交货验收技术条件;(5)产品型式/出厂试验大纲;(6)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4.2 申请方向本社申请产品检验时,应向本社指定的船舶审图单位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如下:(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路布置图(气瓶组、遥控施放站);(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剂量、管网计算书。5.重要零部件持证要求5.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下述外购件应持有本社产品检验证书,并满足产品的预定用途:(1)二氧化碳储存钢瓶、启动钢瓶;(2)瓶头阀、气动施放阀、释放器、止回阀;(3)无缝钢管、不锈钢连接软管。6.设计和技术要求6.1 控制装置6.1.1 对经常有人员在内部工作或出入的滚装处所和其他处所,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警报装置。施放预报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