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抵押合同甲方 (抵押人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抵押权人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 “主合同 ”)。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 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做抵押。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抵押财产1.1 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 ”为准。1.2 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3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1.4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甲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经营管理、处分权。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 (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2.1 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抵押财产□评估价值 □协商价值 (择其一 )为□人民币 (大写) 。但上述抵押财产 □评估价值 □协商价值 (择其一 )并不作为抵押物处置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2.2 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 (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第三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3.1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运输、鉴定、保险、登记、保管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3.2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和保管。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3.3 本合同项抵押物的抵押权利凭证(例如房屋他项权证 )应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乙方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3.4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3.5 抵押期间, 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