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第 21 号)《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于 2024 年 10 月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立法机构多次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多方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广阔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自即日起至 4 月 24 日前,通过下列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fzwbgs@126邮寄地址:北京东路 41 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办公室,邮编 210008。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4 年 4 月 1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白蚁防治、建筑幕墙安全等管理。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加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加强经费投入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执法力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召开由住房保障和房产、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市建立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