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XX 县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XX 省森林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林业局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县林业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要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一)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