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资制度与办法 关于印发《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83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我们制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0 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园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适用于: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包括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的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问基本相同。适用于: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五)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3 日内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复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第六条经批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