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湖北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 研讨会纪要 为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统一裁判尺度,降低二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4 年 10 月 29 日至30 日,在宜昌市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各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和宜昌市各基层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会议。省高级法院张传读副院长出席会议,并就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廉政建设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期间,与会代表通过讨论,对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和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一 )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1、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2、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并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签订合同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开发了土地,但未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亦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起诉前转让方或受让方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同意转让的,可以认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签订合同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开发土地的,起诉前转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开发了土地的,可以认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签订合同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既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亦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开发土地,但在起诉前转让方或受让方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同意转让,并且转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开发土地的,可以认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