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生部日前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全文如下: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程。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 ,PIVAS)。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二、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 任 职 资 格,有较 丰 富 的实际 工作经验 ,责任 心强,有一定管理能 力 。 (二)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 年 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 、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三)负责摆 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 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四 )从 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 岗 位 专业知 识 培 训 并 经考 核合格,定期 接受 药学专业继 续 教 育 。 卫 生 部 、 江 苏 省 静 配 中 心 规 范 --第 1页卫 生 部 、 江 苏 省 静 配 中 心 规 范 --第 1页 — 4 — (五)与静脉用药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不宜从事药品调剂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四、房屋、设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