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县为主、以街镇为基础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公用、商业、工商、公安规划、房地、市政、防汛、园林、环保、卫生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 各 自 职责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 ,做 好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 条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出 版 、教 育 、卫生、文化等 部门及 社会各 方 面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 学 知 识 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 传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市民的武 汉 市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1页武 汉 市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1页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应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破损的应按规定维修或拆除。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及设施立面应定期进行粉刷或清洗,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