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划分规定 1、总则 1.1 各消防系统的使用、修理原则上按生产设备系统责任范围划分。 1.2 办公场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由所在办公责任单位负责。 1.3 本规定中的名词解释: 使用〔单位〕:就是指主要使用该系统、设施、器材,并负责日常运行、巡检、保管、清扫、试验、改换的单位。使用单位也是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防火责任单位。 修理〔单位〕:就是指主要负责对该系统、设施消缺、检修的单位。 使用〔单位〕与修理〔单位〕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不同的单位。 消防系统:指消防设备及管道阀门、喷淋装置等。 消防设施:指消防栓井〔盖〕、消防栓箱、消防器材箱、砂箱、消防锹、镐、桶及支架、防火隔离门等。 消防器材:指灭火器、消防水龙带、消防水枪。 2、具体划分分工规定: 1.1 发电部: 消 防 系 统 、 设 施 、 器 材 的 划 分 规 定 --第 1页消 防 系 统 、 设 施 、 器 材 的 划 分 规 定 --第 1页〔1〕汽机厂房、锅炉厂房、风机间、循环水泵房、消防泵间、柴油发电机室、热网泵站、除灰空压机室、气化空压机室、电除尘厂房、启动炉、脱水仓楼、油区和工程试验楼五楼、六楼等所有消防系统、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 〔2〕化学间、全厂泵房、污油处理室、沉渣室、全厂空压机室、氢站、油处理室内外的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使用。 〔3〕主变场地、220KV开关场、500KV开关场、单控室、网控室、各配电室、各变电所内的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使用。 〔4〕各控制室的烟雾报警装置的运行监视和发生火灾报警的检查。 2.2 锅炉车间: 〔1〕全厂生产建筑外的消防水〔外网〕系统、设施的使用、修理。 〔2〕1#塔楼、风磨车库、风磨检修间、监理楼消防水系统、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修理。 〔3〕锅炉厂房、风机间、油区、柴油发电机室、电除尘厂房、除灰空压机室、气化空压机室、脱水仓楼、启动炉锅炉间的消防系统、设施机械部分的修理,柴油消防泵柴油机的修理。 〔4〕电气车间、热工车间所使用的消防水系统管道、阀门、喷头等机务部分的修理。 〔5〕柴油消防泵柴油机的修理,油区泡沫灭火剂的改换。 2.3 汽机车间: 〔1〕汽机厂房、热网泵站、循环水泵房、循环水切换间〔消防泵消 防 系 统 、 设 施 、 器 材 的 划 分 规 定 --第 2页消 防 系 统 、 设 施 、 器 材 的 划 分 规 定 --第 2页房〕,启动炉汽机间消防系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