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集团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和《关于中远集团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3]291 号)文件精神,做好中远集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 年141 号令)及《关于对中远集团属地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京劳社医复[2004]38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远集团以集团为单位集中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标准,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
第三条 中远集团所属单位和人员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中远集团所属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中远集团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中远集团所属单位中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参保单位劳务输出人员及中远集团派往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
第四条 中远集团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集中管理,网点操作,单位协管”的管理体制,通过建立中远集团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 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 实行单位和个 人双 方 负 担 、共 同 缴 费 、北京市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实行个 人帐 户 与 社会 统筹 相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水 平 与 社会 生 产 力 发展 水平 以及企 业 、个 人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第六 条 在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 额 医疗费 用 互 助 制度的基础 上 ,中远集团统一建立企 业 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