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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体育法学回顾与前瞻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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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 中国体育法学的回顾与前瞻(二)2.3.3体育竞技伤害的刑事评价我国刑法理论近年来对体育竞技的正当化这一法律现象有所研究,探讨了体育竞技中正当化行为的成立条件等基本问题。刑法理论关于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的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种观点:被害人承诺说、区别对待说、国家许可说、正当业务说、正当风险说、社会相当说、“一体两翼”说。在社会所容许的危险范围内的竞技伤害行为阻却其违法性,超过了社会所容许的危险范围的竞技伤害行为就具有合法性,竞技体育正当化行为成立的要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违背了规则且造成了伤害的体育竞技行为,是否仍然能够成立正当行为?一些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如黄京平指出,任何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都不属于体育竞技中的正当化行为。但这种看法过于绝对。我国有刑法学者在早期作品中指出持此观点。但其稍后的作品则认为,手段虽然不为规则所允许,但如果具有社会相当性,仍然可以成立正当行为。比赛是否正当是判断体育竞技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志之一。关于什么是正当性的比赛,有学者认为,必须是经过国家或者有关体育组织确认的比赛项目,并且必须是有关体育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正式组织的比赛,否则就不能认为其竞技行为是正当的,亦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该观点没有考虑体育的特殊性,限制了正当比赛的范围,缩小了体育竞技中正当化行为的范围,会挫伤草根体育的积极性,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发展。因此,只要比赛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不违背社会伦理和法律,就应当属于正当的比赛。2.4 体育与工作2 / 9 2.4.1运动员人力资本归属在我国,职业体育人力资本所有权研究属于“一边倒”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体育体制改革以来人力资本归属长期未能明确的现状,纠正实践中将国家作为职业体育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的看法,指出职业体育人力资本所有权属私人所有。并指出应明晰我国竞技体育人力资本的产权,通过合同和契约等形式将投资主体的各方相互关系明确下来。2.4.2职业体育劳资关系对于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的法律性质,目前国内学者有两种不同观点,其中较为主流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说,也有雇佣关系说。王存忠、韩新君、马国华分别指出,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劳动法律关系来调整。也有学者认为运动员和俱乐部是雇佣合同关系。该观点强调体育雇佣关系能给合同双方更多的意志自由,从而能有效保护运动员的权益。雇佣合同更多限于学理上的探讨,出现纠纷后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一些概括性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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