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发言稿(2) 五、应强化医疗机构药剂师、临床药师的作用 现代医疗技术越来越依赖药物的支撑
我国药品消费市场的大头在医疗机构,这是特定国情下的不争事实,导致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的责任很大部分须转向医疗机构身上
这也是社会对“看病难、用药贵”引起公愤的制度性因素
我省现有医院 782 家,药师12469 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8939 家,药师8367 名
其中执业药师2647 名,从业药师86 名
有了一定基础,但远远不够
因此,强化医疗机构执业药师配置,既要加强药房药剂师的力量,更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使用,这是最核心的一着
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提出了建立临床药师制度的要求,执业药师立法要与之对应,为临床药师制度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六、确立“乡村药师”很有必要 我国广大的农村,特别是山区、海岛及欠发达地区的乡村,是医药卫生资源供给的薄弱地区,“缺医少药”问题并未根本解决,这是医药卫生事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我省 17640家药店,其中城镇占58
6% ,农村占41
4% ,农村地区药师需求量不小
即使把药品供应网络延伸到农村基层,囿于传统就业观念和物质生活待遇差异,也很少有大学毕业的药师自愿下去执业
即使有执业药师下去,一年数万元的年薪成本对乡村零售药店来讲也承受不起
而乡村药店包括经营非处方药品的小药店、药柜等数量还不少,多数质量达不到GSP 认证条件
这类药店,由于当地群众必需一时取消不了,由于经营小本生意又难以改造达标
这种状况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农村,不是几年、十几年能改变的
相对可行的办法是认可和培养乡村药师
参照《执业医师法》对乡村医生的认定(我省现有乡村医生 9127 名),药师立法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
一是要给乡村药师以法律地位;二是明确赋予乡村药师在一定条件下可履行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某些职责;三是其管理办法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