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与从物 1、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民法》 王利明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 92 页
2、 关于主物与从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 68 条规定,“非主物之成分,常辅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
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
瑞士民法典第644 条规定:(一)对物的处分,及于其从物
但有特别约定的,不以此为限
(二)前款的从物,系指依地方通常见解或根据所有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继续为主物的所有人经营、利用或保存,并通过连接或依其他方式与主物有关系的动产
(三)物为从物时,虽与主物暂时分离,但不失其性质
德日民法典有类似规定(德民第 97 条;日民第 87 条)
我国民法无主物、从物的概念,仅有关于“附属物”的规定
《最该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7 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移转而移转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此处的“附属物”,即是从物,“有附属物的财产”则为主物
()是您学习法律知识的最佳选择
由于主物和从物的结合能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用,所以对二者进行区别不仅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维持经济效用的完整
——《中国物权法研究》 梁彗星 陈华彬著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 53、54、55 页 3、 罗马法称主物和从物为 res principales ,称从物、孳息、费用和损害等为 accessio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