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一体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现已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三)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 60 周岁
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卫生室,可对超过 60 周岁的乡村医生实行返聘
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复同意,办理返聘手续
第四条 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第三条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 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已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本办法实施前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均不能聘用
第六条 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核合格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注乡村医生姓名)
由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5 年,协议一式三份,乡村医生、卫生院、市卫生计生局各一份
第七条 村卫生室负责人由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
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可在本乡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乡村医生,同时做好 备案 手 续
第八 条 各乡镇卫生院要建 立 乡村医生个 人档 案 ,档 案内容 包 括 : 履 历材 料 、自 传 材 料 、考核材 料 、考察 材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