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及公司各在建项目,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等工作内容
第三章 工作标准及要求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国务院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 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上报: ⑴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
⑵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⑶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还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 事故项目的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