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与对策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与对策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如何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认真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多年来,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有效形式,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比,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值相比,还有诸多方面亟待改进和加强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出现的问题可归纳为“五多五少”,即提意见建议的多,做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的多,主动行权的少;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具体指向的少;满足于会议审议的多,会后跟踪督查的少
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宪法和有关法律不够完善很难作出决定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无法给予决定权保障
宪法和法律并没有针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范围作出全面的界定和说明,对重大事项即便有所列举,也过于原则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可实现性的意义,形成“有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如宪法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条虽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作出了规定,可是由于规定比较原则,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内容、程序等的明确界定和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虽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条例或规定,但仍不够规范,致使“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难以把握准确,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失职”和政府的“越权”也就不足为奇了
与此同时,宪法和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保障措施以及对不执行行为的惩罚条款,使得决定明显缺乏约束力,这样势必挫伤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