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 单 位 名 称 : 负责人签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报 出 日 期 : 年 月 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制 (盖 章) 2 填报说明 一、“用途、编号”:由市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填写。 二、“出资人(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指申请单位的投资方名称,尚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暂行代替。 三、“投入合计”:指出资单位出资金额,即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中出资单位的出资金额。 四、“镇集体、村集体、组集体、社会法人、个人、其他投资者投入”:指按照出资人法定身份分类填列的出资金额。 五、“经营积累合计”:指申请单位在设立或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由出资人共同享有的,除资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 六、“镇集体、村集体、组集体、社会法人、个人、其他投资者权益”:指按照出资人法定身份分类填列的各出资人应享有的权益金额。 七、“占用土地面积”:指申请单位经营占用面积(拥有使用权)。 八、“企业单位申报”:指申请单位按帐面或投资协议确定金额填列。 以上六项内容按照申请当期总帐及明细帐中有关数据填列。 九、“资产总额”:指申请单位的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又分为房产和机械设备(净值)。 十、“所有者权益”:指申请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总额,按照乡(镇)集体、村集体、组集体所有分类填列属于农村集体资产范畴的所有者权益。 以上三项内容按当期总帐及明细帐或投资协议确定金额填列。 十一、集体土地总面积:指属于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总面积。 十二、耕地:指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作的田地。 3 十三、水面:指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可供养殖和种植的水面面积。 十四、园地:指成片种植果、桑、茶、药等用地。包括果园、茶园、苗圃、花圃等。 十五、林地:指成片种植树木的用地。包括经济林(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和林木育苗地等。不包括绿化用地以及道路、渠道的护路林。 十六、牧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十七、生活住宅用地:指农户用于生活的住宅用地。 十八、公益事业用地:指兴修农田水利、农村道路及其他生产设施、办公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基本建设而占用的土地面积。 十九、经营单位用地:指镇、村、组集体、个人、联营等经营性单位基本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