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前 言 罐头食品由于在食品安全性方面具有较高的风险而一直受到广泛关注,1994 年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配套制订了《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2002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 20 号令),对罐头食品等六大类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加入 WTO 之后,要求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同时,我国也应当依据国际惯例对境外生产输往中国的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提出要求,并进行管理。显然,1995 年颁布并实施的《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不能完全满足这一新的需要。为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检验检疫局和天津检验检疫局主持修订了以良好操作规范为目标、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本规范确立了罐头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的一般原则 。 本规范按 照 GB/T 1《标准 化 工作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准 的结 构 和编 写 规则 ”规定的格 式 编 写 。 本规范的附 录 A 为规范性附 录 ; 本规范的附 录 B 为资 料 性附 录 。 本规范与《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在格 式 上没 有传 承 关系 。 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以此进行管理。 本规范起 草 单 位 :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规范主要起 草 人 : 叶 志 平 、李 晶 新。 (本规范所 代 替 的规范文 本为:《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1995年6 月 22 日 发布) 2 引 言 本规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 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编写,并作为其配套使用的文件。 为了在WTO 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与国际接轨,本规范参考并引用了CAC/RCP 1 食品卫生总则,以及Annex CAC/RCP 1 HACCP 系统及其应用准则、CAC/RCP 23 低酸及酸化低酸性罐头食品卫生操作,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108、110、113 和 114 中的部分内容。 3 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确立了罐头食品生产的良好操作规范(GMP)的一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罐头食品生产的安全、卫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