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地籍管理业务培训致辞VIP免费

地籍管理业务培训致辞_第1页
1/5
地籍管理业务培训致辞_第2页
2/5
地籍管理业务培训讲话同志们:在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正式颁布实施之际,在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3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15号)下发之际,在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尤其地籍管理工作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之际,全省地籍管理业务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了,这也是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来举办的第一次地籍管理分管局长、地籍科处长培训班,应该说这次培训班非常及时、非常必要、非常有意义。这次培训班还专门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贾东明副主任、陈佳林处长给我们主讲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基本原理、主要内容及具体理论制度等,他们两位法律专家,自始至终参与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机会实属难得、意义非同一般。对他们百忙之中能够安排出时间给我们讲课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借这次培训班开班之际,我讲三点意见。一、认真学习《物权法》,为全面贯彻实施《物权法》做好充分准备物权法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行使和管理,涉及不动产登记等一系列制度规范,这直接关系到国土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的保障和发展,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的前途和方向,关系到新型地籍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为此,对学习贯彻《物权法》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学习培训。要把学习、理解、掌握好《物权法》作为地籍管理工作人员“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最重要的内容,各地要相应抓好《物权法》学习培训,一级抓一级、一级培训一级。通过学习培训,既要树立物权观念、掌握物权的基本原理与概念、物权的体系安排与类型、物权的变动原则与程序、物权的保护与效力,更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第1页共5页与地籍业务相结合,展开研讨,加深理解,促进贯彻,抓好落实。二是认真研究,不断完善现行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将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其正式实施前,我们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深入研究,认真做好《物权法》实施前完善相关制度的准备工作。我们知道,《物权法》的许多规定对我们现行地籍管理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如土地登记自我举证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如登记簿问题,《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如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物权法》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些无疑给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要求我们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求我们大力推进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土地登记质量。三是积极行动,抓紧研究《物权法》提出的创新要求。《物权法》在现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管理尤其是地籍管理提出了许多创新要求,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规定了地役权、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等。对于《物权法》的这些新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还要结合实际工作,深入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尽快制定完善相应规范制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明确要求自**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我省等东部地第2页共5页区要求在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省厅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地籍管理业务培训致辞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