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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县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进展,不断满广阔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省政府设立了“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管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切实组织开展好农村文化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确保拨付到位,使用公开,专款专用,实现“政府出资、市场运作、乡镇搭台、农民看戏”。 第三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调查讨论,精心安排,高度重视,稳步推动,扎实做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第 1 页 共 10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竞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农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 40:40:20 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第 2 页 共 10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般每场不得高于 3000 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 60 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 1 个、科教片 2 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 300元。 第十条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 2—3 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加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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