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 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1、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法律;是财政法律制度的核心;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 ·《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化施行的同年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注:1951 年,政务院就颁布了《预决算暂行条例》,一直沿用了 40 年) 2、国家预算——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的职能。 ·预算收入:采纳税收等形式 ·预算支出: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1)国家预算的作用——财力保证、调节制约、反映监督。 (2)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一般国家都实行多级预算,各级预算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中央预算;省级预算;地市级预算;县市级预算;乡镇级预算; (3)国家预算的构成 ·按政府层次不同分: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预算(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 ·按预算对象不同分:总预算(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财政部门编制) 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2000 年进行国家预算综合编制) 3、预算管理的职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全人大及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人大及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预算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乡、镇的人大——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撤销本级预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政府的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人大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将各级预算汇总后报全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费的动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各级预算的不适当决议;向全人大及常委会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大作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