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江泽民主席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政府的职责 (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总体规划,仔细讨论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行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阔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2)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3)县级以上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做好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