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2014 年 1 月 15 日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进展,制定本法。”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加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四、将第七条修改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五、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他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七、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二十六、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