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盗窃和人为破坏,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生产建设以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民爆品管理条例》、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爆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声弹、烟花爆竹和礼炮等
第三条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民爆物品采购、储运、使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凡从事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并配套实施监督制约措施,保证责任明确,工作落实
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正确排除险情和避险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托管单位)和为公司提供服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务的承包商
第二章 民爆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六条 承包商所使用的民爆物品,由承包商自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公司使用的民爆物品,由具体使用单位报计划,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七条 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建立计划、审批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基本做到购、需平衡,库存适量,防止积压
第八条 民爆物品的运输执行《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SY5857 的规定
第九条 在油区内运输民爆物品,除执行本规定第八条外,应作到:(一) 严格执行油田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二) 禁止在油田公路逗留,如因车辆故障被迫停留,必须设置显著的安全标志,并尽快排除故障离开或申请救援;(三) 运输途中配备押运人员,防止丢失、被盗或被抢
发生意外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民爆物品的储存与使用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