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法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四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加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报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备案,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实施委派。第六条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企业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第七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经批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第八条 企业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管理会计、税务核算、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务管理、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第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出纳以外的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算化录入等操作工作。第十一条 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