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进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的进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职责,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进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