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建筑是建筑进展的一种新趋势。根据建设部[1997]第 60 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1997]第 60 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1997]290 号文件《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是为了使建筑及建筑群实现智能化。为了保障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质量、水平与效益,必须建立法律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国家设立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并统一纳入全国勘察设计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取得专项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业务。凭此项资质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任务,同时可以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咨询和调试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队伍进展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专项证书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建设部60 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系统工程设计资质不分等级,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系统集成商资质两种。委托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七条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2. 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4.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业绩; 5. 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 6. 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承担国内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需与国内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建立合资企业或合作设计,具体按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设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质监督与管理第九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的专项资质管理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凡违反本办法,按建设部[1997]60 号部令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