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条 ××连锁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即连锁权授予者)与简称乙方,即连锁权授受者)之间为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约
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 ,得以××连锁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 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 ,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 本合约缔结同时 ,乙方应交附给甲方商标授权权利金人民币×××万元(一概不退还)
第五条 乙方于签约后 ,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缴付基金服务费的义务 ,该费用自合约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半年)一次付清
由甲方通知乙方于期限内缴付
其金额依××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条)办理
第七条 甲方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 : 1、甲方对于乙方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2、甲方定期提供免费研习机会给乙方
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3、甲方对于乙方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建议工作,致力提高乙方的效益
4、甲方应制造或开发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且在市价以内
5、甲方应聘请专家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约定事项 : 1、应遵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一切决议事项
2、每月至少应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费用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 , 此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的
3、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商品、物品人民币 1 万元以上
4、应遵守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甲方
5、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甲方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