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4 年第 23 号)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已于 2024 年 6 月19 日经第 8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24 年 11 月 19 日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确需召回的,由国家铁路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理
第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对其已销售的产品实行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参加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及其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 铁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产品制造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企业
第七条 生产企业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相关产品设计、制造、销售、标识、检验等信息,建立用户访问和质量分析制度,分析可能存在的缺陷,履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使用企业及设备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开展产品缺陷调查,提